共筑保密防線 | 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發布時間:2023-04-14 16:51
本文來源: 院辦公室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保密法》第九條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保密法》第十條將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4、不在互聯網發布涉及國家秘密的言論、圖片及視頻音頻信息;5、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發布或轉發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7、不掃描來路不明的二維碼,不連接免費或沒有加密防范的wi-fi網絡;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9、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來源:郭洪位(院辦公室)
編審:張 莎
二審:張富江 楊蔚藍
三審:龍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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